一件珍稀艺术品正待出售。卖方希望保护自己的身份;潜在买方则不希望自己的名字影响价格谈判。双方都追求私密性,也都要求安全保障。如何在不与对方直接相识、也不放弃可执行权利的前提下完成这样一笔交易?双盲托管(Double-Blind Escrow)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合同框架:由第三方协调双方履行的交换,并在约定条件满足之前保管资金或资产。 [1]
在本文讨论的模式中,买方和卖方的身份起初对另一方保密。托管代理人知悉双方身份,并进行约定的审查,审查范围必须事先确定。在瑞士,法律评估取决于具体的合同安排和适用规则。这一术语本身既不产生特殊权利,也不免除任何法定义务。因此,必须从一开始就将保密、交割执行和法律保护统筹设计。 [1, 2]
1. 双盲托管如何运作?何时值得采用?
稳健的结构始于第一笔付款之前。买方和卖方需接受身份、代理权限及交易标的的审查。同时,双方确定哪些信息必须向对方披露。随后,买卖合同、保密条款和托管协议需相互协调。用于识别各方身份的受保护记录可在交易过程中维护私密性;但所有参与者在法律上必须可被明确识别,并受到有效约束。 [3]
随后,买方存入约定金额。卖方提供买卖标的或所需的转让文件。托管代理人确认款项到账,并审查合同规定的放款所需证明。以艺术品买卖为例,这可能包括独立专家鉴定报告、交接记录以及所有权链条的证明文件。只有在约定条件满足后才会付款。所有权转移、运输和保险须与该流程另行协调。例如,双方可约定买方获得真伪鉴定报告,而前任所有人的个人信息仅向负责鉴定的专家和托管代理人开放。
当私密性具有具体的经济或个人价值时,这种结构尤具吸引力,例如收购收藏品或进行保密的单笔交易。同时,托管还可以降低无担保预先履行的风险。然而,额外投入是否值得,取决于交易价值、保密需求以及所需审查。在企业并购中,对所有权和经营信息的必要访问可能会大幅限制双方之间的保密程度。
2. 私密性背后隐藏哪些风险?
信任主要转移到托管代理人身上。保管失误、提前付款或未经授权访问信息,都可能影响交易双方。因此,在委任之前应审查其资质、监管身份、保险覆盖范围以及具体账户结构。同样重要的是,一旦托管代理人发生违约或破产,资产将如何处理。仅标注为「托管」(escrow)的账户本身并不能提供全面保护。资产的组织性隔离应与其法律归属和实际访问权限相一致。 [15]
此外,还存在这样的风险:身份保密的交易对方可能被证明是不适格的合同当事人,或无权处分该资产。身份审查、所有权审查和真伪审查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托管代理人确认了卖方的身份,并不能证明卖方对该作品拥有所有权,也不能证明作品的真实性。托管代理人也不会仅因其角色而承担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或为全部合同义务提供担保。托管代理人的责任范围必须明确界定。
发生争议时,情况尤为敏感:买方主张作品为赝品,而卖方要求付款。此时,托管代理人需要明确的指示。建议约定明确的异议期限、适当的证据以及对争议款项继续保管的程序。如果缺乏明确的放款依据,协议应规定由双方共同指示,或依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处理。托管代理人不应被迫凭自身判断裁决实体争议。 [14]
3. 托管代理人承担哪些义务?
托管代理人的义务源于合同及适用法律。在适用委托合同法的范围内,托管代理人尤其负有谨慎履行和报告说明的义务。身为律师的托管代理人还须遵守执业规则。代理一方当事人与对双方承担的托管义务必须明确区分。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代表相互冲突的利益;因此,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具体审查潜在的利益冲突。 [2, 11, 12]
就反洗钱而言,决定性因素是实际开展的业务活动。以职业方式处理他人资产者,可能作为金融中介受瑞士《反洗钱法》(AMLA)约束。相关义务包括识别合同相对方、确定并核实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开展基于风险的调查以及保存文件记录。其目的是能够追溯谁是交易的幕后主体以及交易的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必须向瑞士洗钱举报办公室(MROS)报告。 [6, 7]
律师保密特权并不会自动保护所有托管活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区分了律师职业特有的法律咨询与商业活动(BGE 132 II 103,第2.1–2.2段)。瑞士联邦刑事法院针对托管委托进一步阐明了这一区分(TPF 2015 121,第6.4.2段);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则着重考察其与具体法律委托的直接关联以及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 [4, 5, 1]
自2026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AMLA还涵盖某些咨询活动,特别是与房地产及某些公司架构相关的活动。因此,法律委托并不意味着可以全面豁免所有AMLA义务。在欧盟层面,欧盟法院同样将某些交易性服务与和司法程序相关的协助加以区分(2007年6月26日C-305/05号案,第33–35段)。上述判决并不构成司法机关对双盲模式的普遍认可。 [6, 8, 9, 10]
4. 在保密前提下,如何确保请求权可执行?
从买方的角度看,关键问题是:如果艺术品并非真品或属于第三方,我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卖方则必须清楚如何追讨价款和损害赔偿。因此,实际的合同当事人、其代理关系及各自义务必须明确界定。通过代理人进行交易可以便利保密执行,但须审慎审查其前提条件。《瑞士债法》(CO)第32条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为何不能让法律归属问题听天由命。 [2, 3]
因此,稳健的方案应包含分级披露机制。只要交易正常进行,身份数据就保留在约定的范围内。对于明确界定的违约情形,应规定以合法方式获取寻求法律救济所需的信息。披露的触发条件、接收方、范围和程序均须明确。涉及律师职业秘密时,必须考虑所需的同意及法定要求。仅在争议发生时笼统承诺「提供协助」,不足以作为结构设计的依据。 [5, 12]
同样重要的是适用法律、管辖或仲裁协议,以及可靠的文书送达安排。关于真伪和所有权的保证、合理的瑕疵通知期限,以及必要时的价款留存,均可补充法律保护。保密不得阻碍必要信息送达银行和主管机关。开立账户的银行仍须履行其自身的法定尽职调查义务。因此,应在开户前明确哪些信息应送达哪些主体。 [14, 6, 7]
5. 如何使该结构在法律和实务上稳健可靠?
质量取决于各项文件的协同配合。保密协议(通常称为NDA)规范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处理。买卖合同规定履行内容、价格、陈述以及违约的法律后果;在股权收购中,通常称为股份购买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SPA)。托管协议则规定存入、保管和放款事宜。这些合同应相互补充,不得就同一情形规定相互矛盾的要求。 [14]
放款条件尤其值得关注。对于一件贵重艺术品而言,「成功交付后」这样的表述过于模糊。更可取的是可核验的流程:哪位专家确认什么?必须具备哪些文件?由谁声明验收?最迟何时可以提出异议?分期付款、交易撤销、费用以及冻结款项的处理也应事先约定。标准越精确,在关键时刻产生期望分歧的空间就越小。 [14]
结构设计还应包括实务压力测试。如果鉴定结果为负面、付款延迟,或托管代理人无法继续履行委托,将会怎样?由谁继续保管标的物,文件如何保持可访问?对于跨境交易,还须审查可能适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则。因此,合理的下一步是在资金转移或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声明之前,共同审视交易目标、保密需求和交割条件。一份明确职责、期限和替代托管代理人安排的书面流程计划,可使合同规则在日常实践中切实可行。
结论:私密性需要清晰的法律基础
双盲托管能够将私密性与有保障的履行交换相结合。其价值在于一种结构:既保护机密信息,又明确责任、确保审查可追溯、请求权可执行。及早厘清这些问题,可为交易奠定更好的基础。
LINDEMANNLAW乐意在法律结构设计、监管要求评估以及相互协调的合同文件起草方面为您提供咨询。我们的咨询将交易法与保密及合规问题相结合,并以我们在交易法律支持方面的经验以及在合同法和监管法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基础。在个别情况下,LLAW也可担任托管代理人,特别是当资金保管与为某一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具体法律委托直接相关并需要法律专业知识时。这须以对具体委托的审查以及符合监管和执业要求为前提。欢迎及早与我们沟通您的计划:我们将与您共同确定哪种结构能够保护您的利益,并确保您的交易在法律上稳妥可靠。 [4, 11, 13]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律评估尤其取决于合同安排、参与方、交易标的以及所涉法域。阅读本文并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法律状况截至2026年10月6日。
来源与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用于佐证法律依据和一般托管机制。具体的合同建议和示例为我们自己的结构设计建议。所引法院判决涉及个别法律问题,并未普遍确认双盲模式的合法性。有关LINDEMANNLAW的信息基于本所自身的服务介绍和陈述。来源标题保留英文;如来源无英文版本,则注明原文语言。
[1] Federal Criminal Court – TPF 2015 121, RR.2015.39 / RR.2015.40 / RR.2015.41
2015年10月21日。第6.4.2段(托管、合同的法律定性及律师保密特权)。德文判决。 查看来源
[2] Swiss Confederation / Fedlex – Code of Obligations (CO), SR 220
1911年3月30日《债法》;截至2026年10月1日的版本。第1、18–20、32、398及400条。英文译本(非官方)。 查看来源
[3] Federal Supreme Court – Judgment 4A_393/2018
2019年2月20日。第3.4.2–3.4.3段(当事人归属及CO第32条;非托管相关判决)。德文判决。 查看来源
[4] FINMA – Circular 2011/1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under the AMLA»
2010年10月20日;最近一次修订于2020年11月4日。边码114–123,特别是边码119–121;金融中介的范围,作为对2026年AMLA修订的补充。德文文件。 查看来源
[5] Federal Supreme Court – BGE 132 II 103 (2A.375/2005)
2005年11月9日。第2.1–2.2段(职业特有活动、商业活动及职业秘密保护)。德文判决。 查看来源
[6] Swiss Confederation / Fedlex –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AMLA), SR 955.0
1997年10月10日AMLA;截至2026年10月1日的版本。第2条第2–4款;第3–8、8b–8d、9、10a及14条。英文译本(非官方)。 查看来源
[7] FINMA – Fact sheet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must comply with due diligence requirements»
2020年1月1日。关于身份识别、确定最终受益人、调查、文件记录及报告的基本义务;已与现行AMLA核对。 查看来源
[8] Federal Council – Federal Council brings new anti-money laundering rules into force
2026年6月12日。AMLA修订及针对顾问的部分义务于2026年10月1日生效。 查看来源
[9] FINMA – Guidance on the revision of the AMLA and AMLO as of 1 October 2026
关于自2026年10月1日起的修订;访问日期:2026年10月6日。将部分咨询服务纳入监管,特别是房地产领域及非经营性法人。 查看来源
[10]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 EUR-Lex – C-305/05, Ordre des barreaux francophones et germanophone and Others, ECLI:EU:C:2007:383
2007年6月26日。第33–35段(某些交易性服务、与司法程序相关的协助及公正审判权;未审查双盲托管)。 查看来源
[11] Federal Supreme Court – BGE 135 II 145 (2C_504/2008 / 2C_505/2008)
2009年1月28日。第9.1段(利益冲突及双方代理)。德文判决。 查看来源
[12] Courts of the Canton of Lucerne – Lawyers’ professional law and ethics
2025年10月。关于BGFA第12条a–c项及第13条的章节。德文文件。 查看来源
[13] LINDEMANNLAW – Escrow Services
未注明发布日期;访问日期:2026年10月6日。本所自身的服务介绍及仅限于律师执业特有情形的说明;未经独立核实已完成的双盲交易的具体数量。 查看来源
[14] Markus Vischer / Lucas Hänni, AJP/PJA – M&A standards for real estate purchases too: a model contract
2015年4月。第630页,第3.3节及脚注17–19(托管、瑕疵担保请求权的保障、价款留存及各合同之间的相互作用)。德文文章。 查看来源
[15] FINMA – Information for providers of services in the fintech sector
未注明发布日期;访问日期:2026年10月6日。在开展业务前评估是否适用AMLA及许可要求。 查看来源
